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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暨永續發展中心

  • 日期 : 2018-01-09
  • 點閱 : 3455
環境保護暨永續發展中心設置章程 
 
 97年3月5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3月1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3月26日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年9月13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11月5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2月20日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3月19日第219次校務會議准予備查

第一條 為配合政府環境保護政策,與全球化環境保護浪潮,及強化在環境科學與工程領域之教學及研究水準,並發揮與產官學界間之合作之功能,特設立「東海大學環境保護暨永續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隸屬於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環境科學、工程與能源之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
二、推動環境檢驗之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立「環境品質與材料檢測實驗室」。
三、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單位或機構合作。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為無給職,由系務會議通過專任教師一名擔任,報請院長及校長同意聘任之。其職掌如下:
一、綜理本中心各項行政業務。
二、爭取本中心對外計畫及經費。
三、督導、協調本中心年度內各研究與專案計畫之執行。
四、依本系教師專長及產官學界需求組成研究群。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管理委員會,由中心主任、選任委員四人及聘任委員一至三人組成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由中心主任兼任之。選任委員由系遴選、聘任委員由中心聘任。

第五條 本中心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設置章程之修訂。
二、研究計畫案及成果報告之審核。
三、對外合作計畫案之推廣。

第六條 本中心運作所需之經費及空間將自行籌措與規劃。

第七條 本中心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提送年度執行成效及新年度工作計畫至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進行考核;未達設立目標或成效不彰時,經系務會議決議,提請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予以裁撤。

第八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行政會議審議及校務會議備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