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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招生資訊-五年一貫-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 日期 :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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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細則


90年3月19日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94年9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0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9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協助本校優異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並提前規劃專業學習或學術研究領域,依「東海大學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特訂定「東海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申請資格、檢附資料等相關程序如下:
(一) 申請資格:本校學士班三年級學生。
(二) 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底前。
(三) 檢附資料:歷年成績單、申請表(申請同時應選定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第三條: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名單,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行政程序陳校長核定後公佈之。
第四條:錄取生得自三年級下學期起,依學校及本系之規定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其選修學分數及格標準與碩士班學生相同。
第五條:錄取生應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通過甄試或考試錄取,始取得碩士班學生之資格。
第六條:錄取生於學士班曾修習碩士班科目學分,成績達七十分(等第制B-),且該學分未列畢業學分數,得酌予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抵免學分數以碩士班規定畢業學分之四分之三為上限。
第七條:碩士班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生五年一貫攻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細則經系、送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